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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山东照明学会第三届理事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照明学会财务管理,规范学会财务行为,适应新体制管理的需要,正确反映学会经营情况,根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记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学会实力为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如实反映学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会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记制度》《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照明学会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协会财务负责人,确定内部财务机构设置,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四条:学会聘请专业会计审计公司负责学会的财务审计管理,委托秘书处挂靠单位负责学会内部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五条:财务人员有权要求学会有关工作人员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学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限,维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重视财会人员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七条:学会理事长对本学会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学会秘书长负责学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人员负责本学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工作,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日清月结。按期编制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全面反映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为学会的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措施。
  第九条: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各种经济合同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管理。
  第十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开展行业规划、设计、制作等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山东照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管理具体制度:
  (一)现金借款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申请单”,一万元以下的借款报秘书长审批签字;一万元以上的借款报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审批签字;数额较大的借款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理事长签字后到财务支取。
  (二)凡是借现金一千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与出纳约定,以便提前准备。
  (三)所收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于当天下班之前交给出纳统一管理,不准挪用,会费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一千元,以免丢失。
  (四)学会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五)学会支付费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差旅费报销由报销人按差旅费报销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一万元以下的费用由秘书长审批签字,一万元以上的费用由理事长长审批签字。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不予支付下一次差旅借款。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购置办公用品及支付办公费用,需要根据购置、审批计划,由经手人填好现金借款单,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秘书长审批后领取现金或支票。
  第十七条: 办公费用的报销,必须在原始发票背面由经手人签字,审核报销的权限执行差旅费报销的标准。
  第十八条: 报销时间及报销凭证的规定:
  (一)当月发生的费用应于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15日,否则需由经手人直接报秘书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
  (二)所有填制的报销单据,应字迹清楚、不能涂改,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三)所有由外部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局统一规定使用的正式单据(印税务局章、财政局章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章),一切非正式单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抬头一定要写上单位名称。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执行办公用品购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报废,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报告,送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财务部门依据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进行财务帐务处理并进行实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每月按各类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列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照明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第三届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